西藏自治區(qū)成立60年來,在黨的堅強領導下,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宗教事務管理不斷向規(guī)范化、法治化縱深推進,宗教事務法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黨的十八大以來,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宗教事務法治建設始終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通過健全宗教法律法規(guī)體系、創(chuàng)新宗教事務治理模式,持續(xù)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為促進宗教領域和諧穩(wěn)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國宗教法治建設的歷史脈絡及其成就
自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宗教工作進入撥亂反正、恢復發(fā)展的新階段。1979年9月召開的全國統(tǒng)戰(zhàn)工作會議通過的《新的歷史時期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方針任務》明確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黨在宗教領域的基本政策”,為新時期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fā)《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系統(tǒng)闡述了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工作的基本觀點和政策框架,強調要凝聚信教與不信教群眾的共同力量,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并明確提出通過民主協(xié)商推進宗教法治建設的工作思路。
在國家根本法層面,1982年頒布的憲法以第36條為核心,構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體系。與此同時,我國立法機關在選舉、民族區(qū)域自治、刑事、勞動、民事、教育等多個法律部門中,對信教群眾的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和人身權利作出了系統(tǒng)性保障規(guī)定,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宗教權益法律保護網絡。
隨著法制建設的全面推進,宗教領域的立法工作逐步展開。1986年,國務院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提出地方宗教立法的指導意見,各地相繼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宗教事務管理規(guī)范。1987年黨的十三大后,宗教立法被正式提上國務院議事日程,由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推進。1990年底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通過《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出從國家層面明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完整定義,并對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的宗教立法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標志著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這一系列政策法律建設,為構建中國特色宗教事務治理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宗教事務法治化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先后修訂完善了《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等基礎性法規(guī),配套出臺了《宗教團體管理辦法》《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辦法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等專項規(guī)章,形成了覆蓋宗教團體、院校、活動場所、教職人員等各領域的制度體系。這一系列法規(guī)制度的實施,為規(guī)范藏傳佛教寺廟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遵循,推動寺廟管理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在具體實踐中,通過建立健全財務監(jiān)管、資格認定、活動審批等制度,實現了寺廟事務管理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同時,法治化建設促進了宗教事務管理與社會治理體系的有機銜接,將寺廟基礎設施建設、僧尼社會保障等事項納入政府公共服務范疇,形成了多方協(xié)同、依法治理的良好局面。這些舉措有力提升了藏傳佛教寺廟管理的現代化水平,為促進宗教領域和諧穩(wěn)定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藏傳佛教治理現代化的法規(guī)體系構建
我國在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方面已建立起系統(tǒng)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2010年9月,國家宗教事務局發(fā)布《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對寺廟民主管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任期、報批備案等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2025年1月1日,新修訂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是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的重要舉措。除此之外,還出臺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藏傳佛教學銜授予辦法(試行)》《藏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藏傳佛教寺廟主要教職任職辦法》《藏傳佛教寺廟經師資格評定和聘任辦法》等專項規(guī)章,形成了涵蓋人員管理、學經教育、活佛轉世等核心事務的制度體系。
在地方性法規(guī)建設方面,現已形成了多層次、系統(tǒng)化的藏傳佛教管理法規(guī)體系。省級法規(guī)建設:2006年9月,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頒布《西藏自治區(qū)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自2007年1月起施行。2006年11月,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活動場所、教職人員等具體事務作出明確規(guī)定。2009年7月,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公布《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自2009年9月起施行。2011年9月,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公布《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自2011年12月起施行。自治州級法規(guī)建設:2010年3月,四川阿壩州人大常委會公布《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務條例》。2009年9月,迪慶州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藏傳佛教寺院管理條例》。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期間,青海省海南、黃南、海北、海西、果洛五個藏族自治州相繼頒布施行各州《藏傳佛教事務條例》,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管理細則,既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又充分考慮當地民族宗教特點,形成了上下銜接、相互配套的地方宗教事務管理法規(guī)體系,為依法管理藏傳佛教事務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值此西藏自治區(qū)成立60周年之際,回顧《宗教事務條例》實施20年來,我國在宗教治理領域取得了顯著成就,逐步邁向法治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通過構建和完善寺廟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以及依法管理的制度體系,推動了宗教事務治理的現代化進程,為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在規(guī)范層面,強化了寺廟民主管理和財務監(jiān)督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在社會層面,促進了宗教事務與現代治理體系的有效融合。法治保障作用的充分發(fā)揮,確保了宗教活動有序進行,為促進宗教和順、民族和睦、社會和諧構筑起堅固的法律屏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作者德格吉系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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